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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期|网络强国战略下的互联网法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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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战略重要论述体系完整,内涵丰富,观点科学,实施得力,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也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互联网法院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并相继设立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之际,深刻认识当前互联网法院建设中的重点问题,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


如何在互联网法院建设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设互联网法院,丰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新框架


习近平指出,“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其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即时性、去中心化等特征给当前国家治理提出全新的挑战。互联网法治及互联网法院建设正是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措施。要以司法治理对互联网空间形成的技术治理进行归化,借鉴技术治理自治伦理的优势,提升互联网空间的法治治理水平。要用区别于物理空间的法治思维方式来调整、规制涉网行为,建立健全符合网络化逻辑的互联网空间生存法治样态,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隐患,从而构建丰富、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新框架。


二、建设互联网法院,提升司法治理能力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司法治理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信息化水平,而互联网法院建设是实现司法现代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互联网法院要持续推进司法数据资源开发和运用,加强法院内外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开发司法人工智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审判规律。要切实加强科技和司法的深度融合,提高司法决策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法官运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让互联网法院建设填补互联网时代司法治理能力的空白地带。


三、建设互联网法院,最大程度造福广大人民


习近平指出,“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互联网法院建设要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人民的需求为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获得公平正义。要以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司法是否满意、是否真正受益作为评价互联网司法建设的重要参考;要在诉讼便民利民上下功夫,减轻群众诉累;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宽司法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建设互联网法院,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习近平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社会整体的现代化,其中也包括法治的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发挥应有作用,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互联网法院要加强科技和司法的深度融合,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法律实施更加高效规范透明;要通过对线上行为规制和互联网空间治理,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要提升数据联网效能,促进司法资源的平等享用,满足区域发展的法治需求,全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五、建设互联网法院,维护中国网络空间主权


习近平提出,“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面对互联网时代国家主权面临的新挑战,维护网络空间主权更是离不开网络司法的力量。互联网法院要通过数据挖掘分析,更好地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做好网络空间的风险防范;要通过对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依法打击互联网犯罪、维护涉网主体合法权益;要依托互联网法院跨越空间限制的特点,探索构建新型国际管辖权,丰富互联网司法治理方式,维护网络空间的司法权和国家主权。


六、建设互联网法院,优化配置国家治理资源


习近平提出,“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信息化既是工具,又是先进的生产力。互联网法院可以依托信息科技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整合司法资源和国家治理的其他资源;要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连接和共享,调动多种社会资源,让司法在更广范围上参与社会要素的流动交换;要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在配置司法组织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方面的功能,激活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质效。


七、建设互联网法院,重构司法程序和实体规则体系


习近平强调,“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要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提出中国方案”。互联网法院要依托互联网审判资源,统一涉网案件裁判标准,创新涉网案件审理方式,提升涉网案件专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司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创新;要在制度法律层面赋予互联网法院规则创制权,推进合法有序地先行先试,在经验积累基础上及时推动立法和司法解释进程;要推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新型互联网空间治理秩序。


八、建设互联网法院,形成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严密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传统的线下各项权利在互联网上以新的形式形态呈现,例如当事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公民的名誉权以及其他相关诉讼权利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亟待需要新型机制加以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互联网法院要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善于利用信息技术便利当事人电子交往,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创新权利保护方法,切实保护被侵害的权益。在实体规则方面,互联网法院要通过裁判典型案例,形成裁判规则,丰富权利内涵,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保护权利新形态的需求。


九、建设互联网法院,培养和储备优秀法律和技术人才


习近平说,“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建设网络强国,没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没有人才创造力迸发、活力涌流,是难以成功的。念好了人才经,才能事半功倍。”互联网司法人才是互联网法院建设发展的第一要务,是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基本保障。建设好互联网法院就要培养储备青年人才,打造一支精通法理、复合跨界的人才队伍,同时还要带动一批熟悉互联网司法的专业化的律师和技术辅助人员,确保司法裁判层面的技术支持,技术应用层面的法律参与以及创新变革层面的智力支撑。


十、建设互联网法院,重塑网络安全观


习近平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两翼的唯物辩证关系,过分注重安全就会一定程度上制约发展,而没有安全则发展也无从谈起。在我国司法全面公开的背景下,要顺应互联网发展规律,打破过时陈旧观念,重塑互联网安全观。互联网法院要根据各种数据类型特点,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打破内外网界限,重新划分内外网区域,提升数据交换的便捷性。同时,要加强维护数据网络安全,切实平衡好、处理好互联网安全与发展、风险与效益的问题。


互联网法院建设是提升我国网络司法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是我国迈向网络法治强国的关键一步。


作者:王玲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Aug.29


网络的形式,将成为贯穿一切事物的形式,正如工业组织的形式,是工业社会内贯穿一切的形式一样。


——曼纽尔.卡斯特尔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0日第2版

公号主编:龙    飞

本期责编:赵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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